香港上市之前雇员激励计划如何安排
股权激励不仅是公司吸引才,激励员工推动公司增长的重要工具,也是投资人及资本方评估企业增长潜力、人才优势和抗风险能力的一项重要评估因素。本简报基于我们服务赴港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设立和安排的经验与调研,向您呈现拟于香港上市之前雇员激励计划的注意事项。
一、股权激励计划在红筹架构搭建前、搭建后、上市后的衔接问题
1)已经行权的激励对象,在红筹架构的搭建过程中,需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完成返程投资,及相应的37号文外汇登记;
2)红筹架构搭建前,对于未行权的期权计划一般通过终止计划的方式处理。如涉及要继续进行激励的,则一般由境外拟上市主体(例如开曼公司)根据开曼公司法制定对应的股权激励方案;
3)上市之前依据开曼公司法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在上市后可继续执行。上市规则17.02(1)(b)条,新申请人于上市前采纳的计划毋须在上市后经股东批准。但该计划的所有条款须在招股章程中清楚列明;
4)上市/公开发售之后的股权激励方案须遵照《上市规则17章-股份期权计划》规定内容予以规范。
二、红筹架构搭建后境外上市主体公开发售前的雇员持股计划
在境外红筹架构搭建后通过境外上市主体上市之前的雇员持股计划,可能依情况做出如下安排:
1)A、B股的设置:激励计划可通过AB股的设置,加强实际控制人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A股和B股,是指双层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也叫做“特别表决权”制度安排,将股份的表决权与收益权进行非比例性配置,允许公司发行表决权数不同的股份,以实现实控人掌握公司控制权的目的。A股一般为表决权数较高的股份(高级别股份,superior class share)通常由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持有;B股为表决权数低或者无投票权的股份(低级别股份,inferior class share)由其他股东、中高级管理人员或一般员工所持有,B股一般可获得同等财产收益权。
2)雇员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一般包括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管理层和高级雇员,公司任何关联公司董事,向公司和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专家顾问或其他顾问。
3)股份数目发行上限:香港上市规则规定17.09,上市发行人的年报必须载列计划中每名参与人可获授权益上限,若超过上限上市发行人必须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寻求股东批准。
4)确定计划的管理人: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成员在内的管理层一般可通过授权或者委托方式成为激励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能为管理激励计划的实施,包括管理首次公开发售前雇员持股计划,厘定合资格人士、确定股份授予类别、数量、价格、归属权,解释激励计划等其他认为必要采取的行动。
5)奖励方式:购股权计划(Option)和受限制股份(RS)及限制条件(如下文解释)。
6)其他条款: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且利于促成首次公开发售前雇员持股计划实施的条款。
三、首次公开发售前雇员激励计划通常的激励方式
从奖励的方式看,一般包括“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两种:
1、“购股权”(Option)
1)购股权即为期权,是指激励对象被授予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股票的权利。
2)激励对象符合附加条件如绩效考核、工作年限等其他要求后可以开始行权。
3)行使购股权,购买普通股的购买价须按照管理人认可的合法对价全额支付。
2、“受限制股份”(RS)和限制性规定(RSU)
1)“受限制股份”:受限制股份是指员工或者激励对象会被授予一定数量的股票,但只有满足时间条件、特定绩效目标或企业其他关键活动完成后,方能获得股票或自行出售。
受限制股份在发放时即归激励对象所有,但一般由公司托管代为持有,激励对象与公司终止雇佣或服务关系后,限制性股份可约定予以回收(即公司购回)。受限制股份通常包括“限制性股份”和“限制性股份单位(RSU)”
2)限制性规定:限制性股份可以设定转让限制,例如不得进行出售、转让、质押、抵押等方式设置权利负担。奖励仅可由参与者行使且始终受“雇员激励计划”的奖励协议限制条件所约束。
3)股份回购:受限制股份一般附加限制条件。例如受限制股份若在奖励协议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条件并达成奖励,则不满足行权条件,此时管理人可按照奖励协议中的约定或者其他规定的方式予以购回。
不同于上市公司出资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量流通股(Share buy-back)导致购回股份直接被注销且取消上市地位,股权激励计划中通常会授权管理人董事会购回作为库存股份,常见方式如快手科技设置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即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前ESOP雇员持股计划和上市后ESOP购股权计划,对限制性股份和归属期超过10年的股份予以购回,公司享有规定期限内的认购期权。场内交易购回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已失效的期权不予计算。
四、其他特别条款,未行使的获授购股权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招股章程中全面披露已授权未行使的期权详情,即据首次公开发售前雇员持股计划已授出但未行使的购股权详情以及其会对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产生的潜在摊薄影响。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如有任何垂询,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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